誣陷被害人
申麗姝傾慕寧勇的才華,喜歡聽他演唱的歌曲。可是現在,劉湧讓她把毒汁和糞水往寧勇身上潑,她在精神上當然是痛苦的,不忍的。但鑑於她與劉湧的戀愛關係,懾於劉湧的淫威,她還是屈從了。申麗姝按照劉湧的授意,先後寫了一長一短兩份事情經過的材料。這兩份材料所寫的內容大致相同,都是寫寧勇怎樣對她挑逗、勾引,欲行不軌。
劉湧等人打傷寧勇一案發生在9日11日,為什麼劉湧讓申麗姝在兩份材料後面寫的日期卻是9目6日和9日9日,也就是要讓人們認為材料是寫在打人案件發生之前呢。
這是劉湧精心構造的一個假象。他讓申麗姝這樣寫,就可以“證明”寧勇調戲、勾引申麗姝在前,他打寧勇在後,從而為他打傷寧勇製造藉口,逃脫罪責。劉湧的商人腦瓜在製造假證上也不同凡響。
劉湧逼迫申麗姝寫的這兩份材料,把寧勇描繪成—個流氓、惡棍、無賴。然而,明眼人一看便知,材料中破綻百出,通篇都顯謊言。
這是兩份徹頭徹尾的偽證,是劉湧在毒打致傷寧勇後,又向他射出的兩支毒箭。
這兩份‘材料”,後來經劉湧交到了公安機關。
編造的謊言是短命的。11年後,當申麗姝坐到劉湧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專案組工作人員面前,看到當年自己親筆寫的兩份《事情經過》材料時,不禁感到愧疚,“劉湧打完寧勇後,有一天到我家找我,說:‘寧勇出事了,將來公安局得找你,你先寫個材料,公安局找你時你就這麼講。’我就按劉湧的說法寫了兩份材料。其實我寫的與事實不符,我也不如道劉湧把這兩份材料交給了公安局。”
劉湧知道,打傷寧勇的案子怎樣了結,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的態度。所以,他一面在背地裡製造假證誣陷寧勇,一面由母親出面去向寧勇求情,並動員所有的“關係”對寧勇進行遊說或威脅。這些都是為了一個目的:把這個案於私了、“擺平”,使他逃脫法律的制裁。
面對劉湧暗中發動的這些攻勢,寧勇感到左右為難。
按寧勇的本意,他和妻子都要求公安機關懲處劉湧等涉案犯罪人員。他們深知,一個無端受到一群歹徒惡意毒打,致腹腔積血3000多毫升、脾臟手術摘除這樣重傷的人,竟然願意與打人兇手私了,使其免受法律制裁,這是一種恥辱。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制裁,也給社會留下了隱患。更何況,寧勇當時的藝術事業正處於上升期,前程不可限量;可是自被打成重傷後,事業中斷,人成殘疾,心靈痛苦,名聲受損,妻子也在一年之後和他離了婚……這些難道是給幾萬元就能彌補的嗎?
可是,如果不接受調解,寧勇也有難言之隱。他是外地人,在瀋陽沒有根基,形單影隻,難與劉湧對抗;他從那些遊說的人口中知道了劉湧的父親是法院幹部,自卑感就更大了。加之,劉湧在此期間繼續對他及家屬進行威脅,當著他的面說:“我能讓你站著進來躺著出去!”更感到了壓力。於是,他只好違心地同意此案由公安機關做調解處理。
“擺平”之後,劉湧到公安機關“自首”,作了經濟上的賠償。
有了這份調解協議,劉湧和那些打手們又可自由自在地招搖過市,胡作非為了。在劉湧看來,中國的法律對他們來說形同虛設,奈何不得。
劉湧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被粉碎後,專案組的工作人員專程赴丹東看望了寧勇。寧勇雖然年僅40,但身體極度虛弱,一臉病容,他躺在床上接待了客人。他無限悲憤地說,自從十多年前被劉湧等人打成重傷後,身體狀況—落千丈。除了脾摘除、腰外傷造成腎出血,基本上是個廢人了,不久前又做了腰椎骨肩盤摘除手術,出門都要坐輪椅。他氣憤地說:“劉湧毀了我一生,我的損失是無法用金錢彌補的。他害的人大多了。如果當初在劉湧還沒成氣候的時候就追究他的責任,不至於發展到今天成為一個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的頭子。對於我的案子,我堅決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責任!”
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:“在刑事訴訟中,上級公安機關發現下級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或者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,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,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關予以糾正。”瀋陽市公安局根據這一規定,幹2000年7月17日正式撤銷和平區公安分局當年對“9·11”劉湧、宋建飛、姜鐵鋼、陸宏武、張俊民、姜鐵兵等人將被害人寧勇打成重傷一案的調解處理,決定對該案重新立案偵查。劉湧等人欠下的血債,總是要還的!
人們從劉湧重傷一位演員的案件中可以瞭解其暴虐、兇狠的性格,而這一案件的發生並非偶然。3年後在他家中發生的另一起血案,說明他即使對合作經商的夥伴和朋友,也是殘酷無情的。
(完)